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某乳业公司推出的“某奶糖味风味牛奶”成为网红饮料后,该公司却发现有其他类似产品在市面上销售……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了一件商标纠纷案,对被诉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和运输包装上的标识是否侵权进行了分别明晰和认定。
某乳业公司与他人合作推出一款“某奶糖味风味牛奶”,在各大网络购物平台具有较高销量。其包装上载有第7570xx号注册商标,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某乳业公司是该商标的权利人。近期,某乳业公司发现有他人模仿“某奶糖味风味牛奶”生产类似产品,便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购买了一箱奶味饮料。该饮料袋装包装上载有被诉侵权标识1,运输包装(瓦楞纸箱)上载有被诉侵权标识2。根据该饮料包装及购买店铺信息指示,绵阳市某商贸公司、广汉市某食品公司为生产商。某乳业公司遂将生产商绵阳市某商贸公司、广汉市某食品公司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
绵阳市某商贸公司、广汉市某食品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和某乳业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存在差异,包装风格也并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该案中,涉案产品上的被诉侵权标识1与权利商标不构成相似,但用于运输的瓦楞纸箱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2,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权。考虑到运输包装的核心功能是物流防护与仓储管理,在零售场景下一般不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在仓储运输、批量售卖或整体陈列售卖过程中,专业的下游经销商、理性的批量购买消费者,结合带有被诉侵权标识1的商品、商品价格及包装差异一起识别商品来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削弱程度有限。因此,可酌情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对绵阳市某商贸公司、广汉市某食品公司判处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中,一方面,坚决维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商标侵权行为,增强经营主体对法治保障的信心;另一方面,综合考量了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场景、与权利商标的相似度、对侵权产品的贡献度、销售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了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对警示经营主体摒弃“傍名牌”“搭便车”等冒险侥幸心理、引导经营主体健康规范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承办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产品包装在展示产品形象、提升消费者吸引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产品包装的设计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自有商标,合理规避他人商标和知名包装、装潢,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以高质量的产品、良好的商誉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