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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走人主播该不该赔违约金? 法院:主播解除《主播经纪协议》已构成违约
www.pg.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4-01-23 12:09:2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合作关系?一旦解约,双方“分手费”又该如何计算?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经纪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提前单方面解约的主播蔡某某赔偿经纪公司23333元。


  签经纪协议后,主播决定走人


  2023年2月23日,某星公司与成都某聚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某聚公司)签订《公会合作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某聚公司向某星公司推荐6名艺人,某星公司支付服务费5万元。同年4月26日,某星公司与某聚公司推荐的艺人蔡某某签订《主播经纪协议》,某星公司向某聚公司支付居间费用8333元。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23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合作期间,某星公司独家担任蔡某某互联网线上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经纪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广告代言、线上游戏代言、线上及线下商品销售等相关活动。协议保底期为3个月,保底期第一个月为固定分红6000元和礼物有效收益分红(有效收益计算即扣除平台收益剩余部分)15%,第二个月为固定分红6000元和礼物有效收益分红20%,第三个月为固定分红6000元和礼物有效收益分红25%,第四个月起没有保底,礼物有效收益分红的60%。协议还约定,如果蔡某某在保底期提出解除合约则工资按照有效收益进行结算,不再单独发放保底工资,并且赔偿某星公司支付的居间费用8333元,以及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023年6月25日、7月15日,蔡某某先后收到某星公司支付的收入5557.9元、6317.4元。由于双方对收益分配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7月21日,蔡某某通过微信向某星公司老板李某提出暂时停播,并得到李某肯定回复。次日,蔡某某向李某提出离职,并表示,“李总,我这又不属于签约金主播,为什么要赔违约金呢?按照实际工作,我们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我应该是正常提离职。”随后,蔡某某未再进行直播。


  法院判决:主播应赔偿违约金


  某星公司认为蔡某某离职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2023年11月,某星公司将蔡某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2023年7月26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蔡某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损失8333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关于蔡某某应否向某星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及损失8333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蔡某某于保底期内单方提出解除《主播经纪协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某星公司的居间费损失8333元。根据某星公司提交的蔡某某与公司的合作时间、前期投入、收入和后期可预见的利润,法院酌情认定蔡某某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


  经审理,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自2023年7月26日起解除双方的《主播经纪协议》,蔡某某支付原告某星公司违约金1万元、损失8333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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