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撕毁法院查封文书?罚款1万元
本报讯(刘露霜王威)法院依法在涉案厂房外张贴查封裁定书,案外人张某以对其公司影响不好为由,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查封裁定文书。近日,仪陇县法院决定对张某罚款1万元,并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吴某某与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约定按期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某未履行,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正在生产经营的厂房,执行法官对厂房张贴了查封裁定书。
该厂房管理人张某作为案外人,认为法院张贴的文书对公司影响不好,擅自将法院文书撕毁,法院决定对张某采取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措施,并现场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错误,当场履行罚款,并保证不会再犯。
法官说法
法院的传票、公告、封条等法律文书具有公示和限制作用,任何人不能撕毁。擅自撕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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